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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依法治路开创新局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呼召开

发布时间:2021-08-2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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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雲雯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三级调研员郝雪枫,交通运输厅公路处副处长邢占文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要通过创新体制、完善政策,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以来,内蒙古农村牧区的公路交通运输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区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达到16.9万公里,其中县道4万公里、乡道4万公里、村道8.9万公里,所有苏木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全部实现通硬化路,农村牧区的道路运输通行环境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为了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牧区公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立足实际,从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打破制约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交通瓶颈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立法,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自2018年开始,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借鉴区内外先进经验做法,通过三年多的努力,于2020年11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60条,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其相关工作做了具体规定,重点围绕资金保障、建设程序、规范村道管理等方面进行增补和完善,特别是对村道进行了明确法律界定,使我区的8.9万公里村道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

《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职责,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为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实的交通基础;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欠发达地区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力度,有效保障我区农村牧区公路资金来源,改善农村牧区基本出行条件,提高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的法规保障,是自治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创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路的新局面。

下一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继续推进《条例》的落实,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由盟市、旗县政府尤其是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条例》的宣传贯彻及时到位。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充分认识《条例》对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大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形成农村牧区公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