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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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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交通运输行业新型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内政办发〔2021〕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交通运输信用建设,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信用承诺主体及范围


1.信用承诺主体。在自治区范围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或主动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信用承诺范围。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权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及交通运输行业组织管理服务事项。


(二)完善信用承诺类型


1.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所需材料、监管规则和违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2.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审批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市场主体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先行受理,进入审批程序,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


3.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建立清单制,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的, 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4.不予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建立清单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


5.信用修复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


6.行业自律承诺。交通运输领域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本行业内开展自律型信用承诺,可根据交通运输领域特点提出自律承诺内容,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公开。


7.其他承诺方式。引导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规范信用承诺内容


1.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全面履行责任义务。


2.承诺提供给行业管理部门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和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4.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若违法失信经营,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失信主体承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6.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


(四)深化信用承诺应用


1.信用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收集的行业协会会员或市场主体自愿签订并提交的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交通·内蒙古”、交通运输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承诺获得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作出决定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2.分类监管。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根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失信程度分级分类,行业信用评价扣分或降级、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差别化惩戒措施。                              


3.服务通道。对守诺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对违诺者,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享受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4.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享受交通运输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5.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6.其他运用。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运用。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组织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承诺制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领域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责任人员、承诺事项、应用范围,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引导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自律,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争做诚信模范,让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


(三)注重承诺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信用承诺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惩戒力度。


(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让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全面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和要求,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五)及时总结提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在“信用交通·内蒙古”网站“信用承诺”专栏公开,引导更多市场主体自愿作出信用承诺。


(六)坚持自愿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强制前置条件,要按照市场主体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工作。事前要明确告知市场主体,令其真正领会信用承诺的目的和意义,促进市场主体不断增强自律意识。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16日


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