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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593号)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公路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后,方得驶离。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2.送达责任: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并及时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4.监管责任:加强工作中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执行不到位等违规问题。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