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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建议增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做出代履行决定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公路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及时处理的及时做出代履行决定。

3.送达责任:实施代履行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立即组织实施代履行。

5.监管责任:加强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执行不到位等违规问题。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