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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国省干线公路涉路施工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侯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