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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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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治区公路局、交通运输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对区内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的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实施差异化收费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政策

(一)我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差异化收费是以现行收费标准为基础,差异化下浮的原则研究制定。

(二)设定G55二广高速公路赛罕塔拉至白音查干段为试点,以门架通行数据为准,对通行该路段使用ETC的合法营运货车在ETC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6折优惠。

(三)设定G1013海张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三号地段为试点,以门架通行数据为准,对通行该路段使用ETC的3至5型合法营运货车在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6折优惠;对使用ETC总重小于等于20吨的6型合法营运货车在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5折优惠。

(四)使用ETC通行的车辆OBU内车型与通行时实际车型不符的车辆,不享受任何通行费优惠政策。

二、试行时间

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试行期限为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相关要求

(一)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试点路段起始点做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和收费标准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地图导航等工具,强化通行路径和车辆通行费估算功能,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

(二)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差异化收费实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实施成效,报送试点路段通行费收费情况。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将在试行期结束前,根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适时优化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长效机制。

(三)软件调试所需费用由各试点路段经营单位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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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