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宪法宣传周”活动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时间安排
11月29日—12月5日。
三、宣传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三)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
(四)宪法、民法典等国家基本法律,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五)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具体要求
(一)机关单位宣传
1.厅直各单位要在办公大厅、政务服务大厅、电梯出入口等场所通过展板、横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宣传相关内容;
2.通过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专题辅导讲座和业务培训等形式宣传学习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厅直各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所属支队和大队要在“宪法宣传周”期间,依据职能职责、针对服务对象、管理场所或包联社区等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4.各部门要依托各自对外宣传平台,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二)重点场所宣传
1.出租车、公交车和执法巡查车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2.汽车客运站、公交车站、超限检测站、公路收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服务窗口等交通运输场站窗口;
3.发挥各类媒体宣传优势,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开展宪法宣传活动载体。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力戒形式主义,增强宣传实效,并于12月7日前,将“宪法宣传周”活动情况(含工作总结和活动图片)报厅政策法规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乌日罕,联系电话:0471-6386307(内线:371)
电子邮箱:nmgjtystfgc@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