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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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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局、 厅直有关单位、 厅机关有关处室: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22号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交办公路函〔2021〕1527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审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申报事项,颁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资料的审查和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日常监督管理及相关辅助工作。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资质申请条件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为依据,具体按照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执行(详见附件1)。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与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维护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合法权益。其社保缴纳证明资料中用人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企业保持一致。保证资质许可有效期内满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应序列、等级技术人员要求。

第八条 企业技术负责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包括对道路构造物(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系统、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相关管理服务设施等)新建或养护涉及到的勘察、检测、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咨询工作。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工程、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关专业的职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盟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

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包括公路养护工、桥隧工、筑路工、施工员、质量员及相关机械操作手等技术工人,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企业净资产认定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企业首次申请资质且企业运营时间不足3年的,其净资产可以按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国有企业经批准实施改制、分立、合并的,以批准成立时认定的资产为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企业申报养护资质需提供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用于了解近3年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企业首次申请资质且企业运营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其运营期间的财务报表即可。

国有企业经批准实施改制、分立、合并的,以原企业3年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业绩证明材料应包含《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资质标准要求的作业内容,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养护工程分类标准。材料包含完成的养护工程中标通知书、养护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及实施相应序列的工程量等。

国有企业经批准实施改制、分立、合并的,原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申报企业业绩进行申报,同一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近5 年”或“近10 年”累计完成工程,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 年期间交工的工程。

第十二条设备材料需提供自有设备购置发票、租赁设备合同或协议、划拨设备文件及设备清单。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公示和监管,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养护作业单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平台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也可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平台中填报,并对其填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申报资料审查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可聘请专家评审申报材料,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审查意见,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评审结果和未通过许可原因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决定可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内蒙古一体化服务平台查询。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资质申请:

(一)不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企业对不予许可决定有疑议,可向许可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  增项与变更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应当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十九条遗失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养护作业单位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内蒙古日报》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辖区公路养护工程中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自治区违反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资质规定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报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查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许可机关。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情况、信用情况等实行监管,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纳入信用体系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特点逐步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强化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实施监管,建立灰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灰名单实行警告,对黑名单实行惩戒,依法处罚企业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行为。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库并进行管理。参加资质评审的专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从专家库中指定或抽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配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服务指南

一、受理、评审机构: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二、许可机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三、办理条件:企业为独立法人,且满足与所申报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序列相适应的条件。

四、申报材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网页附件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本网页附件2)及下述网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平台的申报要求,逐项填写企业资质申报信息表、企业基本信息资料等相关内容。系统操作可参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手册》(本网页附件3)。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办,网址:http://115.29.139.224:9008/hmeq/index(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今后与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后,也可在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评审: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初审意见;需要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颁发证书:准予许可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和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自主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与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后,也可在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九、监督投诉方式:监督和投诉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委、法规处受理。

电话投诉: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或内蒙古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投诉。

十、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2.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纸质版材料报送或邮寄地址)。

(二)电话咨询:

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热线:0471-2841111。

2.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0471-6965189、0471-6280443。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pdf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手册.doc

        4.服务指南.pdf

        5.服务指南.docx


相关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