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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关于推广普及道路运输行业医疗急救箱 伴行计划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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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广普及交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的指导意见》(交人教发﹝2021﹞4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医疗急救箱配置标准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交办人教﹝2021﹞88号),为做好自治区推广普及道路运输行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工作,力争“十四五”期间逐步在全区道路运输场站普及配备医疗急救设施设备,有效提升道路运输行业保障人民安全出行的应急救护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健康内蒙古行动的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出行健康需求相适应的道路运输行业应急救护能力建设,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与发展,助力健康内蒙古行动,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推动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主导,行业推进。联合推动各盟市地方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对照目标要求,纳入民生工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分批施策,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资源配置,坚持公益性,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的推广普及。各盟市红十字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统筹谋划,先行先试。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客运枢纽、汽车客运站、公交首末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密集的道路运输重点场站开展试点,逐步推广普及。

(三)完善制度,优化环境。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为医疗急救设备布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自身工作场所实施应急救护提供保障和支持,努力形成道路运输场站从业人员积极学用急救知识技能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贯,形成共识。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宣传,做好道路运输场站从业人员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公共场所紧急救助行为,理性对待可能出现的各种救助后果。

三、工作目标

(一)到2022年底,对盟市、旗县级汽车客运站结合红十字会已经配置的应急救护角、应急救护点,补充完善医疗急救设施设备,实现盟市、旗县级汽车客运站应急救护角(点)医疗急救箱全覆盖。推进实现呼和浩特市公交汽车首末站、重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各类交通执法车(船)配置医疗急救箱。分级分批启动客流密集道路运输场站从业人员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工作。

(二)到2023年底,完成各盟市公交汽车首末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集中车站医疗急救箱普及工作。试点在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及旅游包车配置医疗急救箱。指导各盟市有计划做好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培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应急救护技能。

(三)到2025年底,各级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实现医疗急救箱全覆盖。推动具备条件的盟市扩大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及旅游包车配置医疗急救箱的覆盖范围。推动具备条件的客运船舶配备医疗急救箱。试点在具备条件的盟市公交汽车配置医疗急救箱。在具备条件的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争取实现布设医务室或红十字救护站、医疗急救设施设备全覆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显著提高,应急救护志愿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四、重点任务

(一)设置统一标识。按照《交通医疗急救箱配置标准指导目录(试行)》,交通医疗急救箱和急救设施设备采用统一标识,摆放在道路运输场站的明显位置,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设置发光标志。在道路运输场站重要出入口、医疗急救设施设备放置处设置统一、明显的导向标志,并在道路运输场站平面示意图上标示。保持原有红十字应急救护角(点)标识,同时增设医疗急救箱标识。(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助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

(二)加强人员培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按照国家关于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的统一要求和属地培训的原则,统筹安排全区范围内的培训任务,并督促指导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实现每配置一处医疗急救箱,应培训红十字救护员不少于10人的目标。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提供培训场地、明确培训需求、保障培训费用、选派学员参训。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医疗急救设施设备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培训。鼓励经过急救培训的道路运输场站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应急救护服务,及时开展或指导公众进行现场救护。(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助单位: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交通运输局。)

(三)开展广泛宣传。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行业宣传平台,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倡导社会急救理念,弘扬救死扶伤精神,鼓励具备急救知识技能的公众在道路运输场站使用医疗急救设施设备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加大应急救护科普宣教力度,引导道路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利用道路运输场站与道路运输工具中的宣传设施,播放应急救护公益视频、推送道路运输场站医疗急救设施设备位置信息等,对道路运输参与者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利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行集中策划宣传,推广自救互救理念,推动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成为社会新风尚。(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

(四)建立管理制度。各盟市财政局应建立道路运输场站医疗急救箱、医疗急救设备资金保障制度,推动地方政府纳入民生工程,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场站医疗急救箱、医疗急救设备和耗材统一采购计划落实落地。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向当地财政局报送配置计划和资金需求。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提供医疗急救箱、医疗急救设备的使用、管理等技术指导和配合日常巡检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督促指导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好医疗急救箱、医疗急救设备的配置、使用和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巡检,确保关键时刻能用会用。自治区红十字会督促指导各盟市红十字会积极参与道路运输场站从业人员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并在道路运输行业组建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队伍,提高现场救护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交通运输局。)

(五)建设服务平台。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要会同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共同推动将道路运输场站医疗急救布设情况整合进120、110等呼叫平台,便于及时指导呼救群众使用。支持建立“救在身边”信息平台,整合道路运输场站的救护员与医疗急救设施设备信息,实现求救者一键求救。(牵头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协助单位:内蒙古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建立健全推广普及道路运输行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联系。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应紧扣分工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以联合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根据自治区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推动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各项工作有力推进。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助力道路运输行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的推广普及。

(二)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要会同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将道路运输行业医疗急救箱伴行计划纳入民生工程,将道路运输场站的医疗急救设施建设纳入应急响应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大投入。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和企业个人积极参与建设,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能。

(三)强化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高质量如期完成阶段工作目标,在“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出行健康需求相适应的道路运输行业应急救护能力建设。

(四)及时做好总结上报。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各部门,每年12月份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各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完成情况。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红十字会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导,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