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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十四五”巡游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纯电动汽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2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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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交发〔2022〕513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04号)有关要求,现就“十四五”期,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推广使用纯电动汽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车的重要意义

发展纯电动汽车是国家战略,相较以传统能源为燃料的巡游车,纯电动巡游车的性能更好、运营成本更低、驾驶乘坐更舒适,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纯电动巡游车的重要性,把握历史机遇,推进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为人民群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出行服务。

二、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我区纯电动巡游车推广应用,完善补贴政策,大力发展城市绿色交通,支持绿色出行,推动纯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个人自愿、政策扶持、市场选择、循序渐进”的工作机制,促进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形象提升。

(二)任务目标。“十四五”期间,力争每年新增和更新的巡游车,纯电动汽车占比不低于30%。力争公车公营企业(经营权属企业并由企业出资购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企业,企业将车辆对外承包经营)新增和更新的巡游车全部为纯电动汽车(完成上述任务目标的地区,是按照《内蒙古地区高寒标准》DB15/T932-2015,排除1至4类高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具体见附件)。在我区主要发展换电模式的纯电动巡游车,以应用换电技术为主要技术路线,特别是以快速更换电池为主,减少换电时间,提高运营效率,到“十四五”末,力争以换电方式运行的纯电动巡游车,占全区纯电动巡游车总数不低于70%。配套完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逐步形成“数量适宜、布局合理、管理高效、服务智能”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促进换电模式推广应用为导向,鼓励汽车生产厂家、换电站运营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或其他社会资本投入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运营,适度超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换电模式可持续发展。

(二)降低车辆营运成本。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要保持充换电价格稳定。面向出租汽车服务的充换电价格,按单位公里计算,不高于当地主流巡游车使用传统能源(气或油)的成本价格。公车公营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对承包纯电动巡游车的费用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承包费不高于上一个承包周期。

(三)促进产业融合。鼓励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利用汽车客运站、公交站场等地建设运营;鼓励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场地,改造成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鼓励在居民小区、商圈周边建设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打造集餐饮、休息、如厕、车辆清洗、交接班等综合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司机驿站。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在不影响为出租汽车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可向其他行业或社会车辆开放。

(四)完善售后服务。各地要督促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严格落实售后、服务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车辆售后、充换电服务保障体系。

(五)提升监管水平。更新和新增的纯电动巡游车,应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终端,以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和驾驶员服务水平,切实改善乘客乘坐体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在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涉及的土地审批、资金补助、电价和供电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保障正常运营,力争做到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配套与纯电动巡游车的使用无缝衔接。统筹社会资源,强化政企合作,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二)科学发展纯电动巡游车。各地要认真研究适合当地的纯电动巡游车应用场景,根据气候特点、经营者和司机意愿、基础设施条件等,科学制定年度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车计划,于每年年初将计划报厅,由厅确定重点推广地区,会同财政厅利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重点推广地区的纯电动巡游车,在车辆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方面,给予一定补贴。未完成年度计划的,下一年度减少上报的计划指标或不列为重点推广地区。

(三)抓好贯彻落实。重点推广地区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进度表,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压实工作责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立足于补贴政策和纯电动汽车营运优势,加大政策宣传,认真解答各方疑问,特别是在车辆购置、充换电价格、车辆维保等方面,通过数据对比分析,调动巡游车经营者和司机参与更新纯电动汽车的积极性。要发挥公车公营企业示范作用,带动个体经营者积极参与。各地不得强制巡游车经营者更新纯电动汽车。

附件:内蒙古地区高寒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 内蒙古地区高寒等级划分标准.doc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