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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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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交函〔2022〕146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

开展2022年“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第九个国家宪法日和2022年“宪法宣传周”活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题,以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为重点,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大力加强宪法学习宣传,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三、时间安排

12月4日—12月10日。

四、重点宣传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学习宣传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学习宣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部署,学习宣传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推动全社会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特别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三)突出学习宣传宪法。重点学习宣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四)突出学习宣传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的深远历史意义。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不断深化和强化对宪法的政治认同、法治认同、思想认同。

五、具体要求

(一)机关单位宣传

1.要在办公大厅、政务服务大厅、电梯出入口等场所通过展板、横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宣传相关内容;

2.通过党支部学习、专题辅导讲座和业务培训等形式宣传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要在“宪法宣传周”期间,依据职能职责、工作实际,针对服务对象、管理场所或包联社区等开展“法律七进”活动;

4.要依托各自对外宣传平台,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5.12月1日—7日在“北疆普法”公众号上参与宪法宣传周网上答题活动。

(二)重点场所宣传

1.出租车、公交车和执法巡查车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2.汽车客运站、公交车站、超限检测站、公路收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服务窗口等交通运输场站窗口;

3.发挥各类媒体宣传优势,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开展宪法宣传活动载体。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力戒形式主义,增强宣传实效,并于12月11日前,将“宪法宣传周”活动情况(含工作总结和活动图片)报厅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乌日罕,联系电话:15847115390

电子邮箱:nmgjtystfgc@126.com


2022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