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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区交通运输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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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事宜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37号)有关要求,现公布全区交通运输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两项清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做好清单公布和内容动态调整工作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清单公布公开工作,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两张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的通知》(内政发〔2021〕19号)中事项与本次印发《两张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印发为准。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的,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由厅统一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动态调整。

二、严格依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行政权力

一是凡未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可通过征求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单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鉴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涉及的项目审批类别多,且在实践中多数申请方均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因此将该事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行政机关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需要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的,除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渠道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要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三、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指导。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明确办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要持续对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非必要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取消,进一步压减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材料,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附件:附件1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ls

附件2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ls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3日

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