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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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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937153P/2022-0053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内商改办发〔20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1-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30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除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二、“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库。确需增加和调整抽查计划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抽查计划进行细化和补充,能联尽联,统筹制定本地区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组织领导本地区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四、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DB15/T 2463-2021《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规范》,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xlsx


                                   内蒙古自治区商改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