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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厅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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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协调本级行政机关及时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清理,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批准,对厅本级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予以调整,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扎实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


本次厅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调整新增35项、合并26项、取消3项(其中“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仅取消“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下放1项、执法重心下移6项。调整后共计保留118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71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1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检查8项、行政备案5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对下放、执法重心下移事项,要积极与承接部门对接,指导承接部门熟悉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大力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确保承接部门接得住、管的好。对保留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根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由厅机关相关处室牵头,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具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由厅机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具体负责,其他厅直单位予以配合。对取消、下放、执法重心下移、新增、变更事项,有关处室要及时调整政务服务平台相应事项基本要素、运行流程等,确保权力运行规范有序。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监管方式,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一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权力事项变更的,要及时按照变更情况调整“互联网+监管”平台事项要素。二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研究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吸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加大与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跨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实现“联合检查、一次到位”“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检查扰民、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推动执法结果共用互认。三要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四要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制度办法修订,规范行业信用管理,依法开展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


三、对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部门职责变化,简政放权要求等,及时将需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报法规处。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事项清单.pdf

          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取消、下放、执法重心下移事项清单.pdf

          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部门版).xlsx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16日


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