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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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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助推市场主体健康持续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法发〔2021〕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良好形象。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及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违法行为,编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作为自治区普遍适用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是对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容错机制。具体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三)明确适用条件


1.违法行为系首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4.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


(四)规范适用程序


1.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改正;


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3.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4.将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告知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等方式归档备案。


(五)加强后续管理


1.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第2次及以上被发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2.对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3次及以上处罚的当事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范围,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是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规范落实,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效能,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准确把握尺度。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清单列明的适用情形开展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体现执法温度,积极创新交通运输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同时还要防止以“轻微免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等现象发生。


3.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全面推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人员教育管理,对应罚不罚、应免不免,以及涉嫌违规执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加强普法宣传。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执法中普法,开展说理式执法。要加强对当事人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当事人真正认识错误,增强当事人守法意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xls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xls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16日


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