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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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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


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改进和创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方式,推动说理式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推广说理式执法,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说理式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主动向行政相对人讲明执法目的、要求、依据、事实、后果和救济渠道,将法治宣传引导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执法引发争议和纠纷的执法方式。


第四条 开展说理式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规范行政执行程序和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过罚相当,公正透明。注重阐明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规范与宣传引导相结合;


(三)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服务在前、说理在先、柔性执法,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


第五条 说理可采用口头、书面(含电子媒介)等方式。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依法公开权责清单、执法事项目录、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方便行政相对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行政执法依据,有效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和对行政行为的接受度。


第二章 执法过程


第七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统筹使用“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手段,科学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同一区域、同一主体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的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行政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明示身份和行政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方式。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应当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示许可依据、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地点及程序、查询办理进展渠道等信息。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及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认真核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法慎重,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期限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当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必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依据、处罚条款,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进行解释,对自由裁量的情形、违法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说明。应当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给予耐心解答,积极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和按照法律规范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开展调查取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讲明调查的依据、目的和基本要求,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申请回避、拒绝调查询问的情形,以及拒绝、阻挠调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既要收集行政相对人有无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行政相对人违法轻重的证据。应当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的事实和申辩的理由、提出的困难和合理诉求、减轻和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等,耐心回应行政相对人的疑惑、质疑。


第十二条 符合听证法定条件且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全面阐明和论证涉及的事理、法理和情理,做好焦点问题的论证与解释。行政许可的听证,应当充分说明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辩和质证意见、提交证据的,应当充分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或依据。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就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予以充分说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辩和质证意见、提交证据的,应当充分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或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文书送达应严谨、规范。行政文书送达是相关文书生效的前提,同时影响后期行政相对人救济期限的计算。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如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如出现拒收文书的情形,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见证,并留存证明见证人身份信息的相关书证,也可采取拍照、录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送达过程要做到全程留痕,减少争议。


第三章 文书制作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应当突出事实证据和处罚理由,完整准确叙述案件事实,逐一列举各项证据,全面阐述法律适用理由,准确引用法律条款,详细写明自由裁量情形,说清陈述、申辩意见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通过说理论证体现执法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五条 执法文书要素包括:标题、编号、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程序、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印章、出具日期等。扣押财物的,应当载明名称、数量和场所等内容。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认定,应当重点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客观表述案件经过、主观过错、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对证据与证明事项间因果关系加以论证。证据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集中列举分析。影响自由裁量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等情节应当写明。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依据应当重点论证违法与合法、情节轻重与危害后果等核心问题。要准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禁则和罚则条文,结合违法事实详尽阐述法理,充分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情节。


第十八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和证据等主张,是否采纳应当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简述告知程序及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情况。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叙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说明复核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中对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质疑的,应当叙述并说明。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形要如实记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一)案件办理过程,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言语、 肢体冲突的;


(二)现行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适用法条有争议的;


(四)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说理式执法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推广交流,将沟通技巧、心理学知识等纳入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持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