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146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内交发〔2022〕50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146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内交发〔2022〕50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邮政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交发〔2022〕50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快递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精神,切实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邮政管理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厅 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商务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团委
2022年7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做好快递员群体
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快递小哥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工作路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障、注重公平,企业主责、强化治理,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目标导向、循序渐进,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快递员群体的合法权益。
到“十四五”末,全区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全区快递员群体薪资待遇更趋合理,社保权益得以维护,专业技能有效提高,企业用工更加规范,从业环境更加优化,就业队伍更加稳定,职业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持续增强,全区快递员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督促企业有效落实末端派费调整承诺,推广实施《快递末端派费核算指引》,明确核算依据、核算指标和区域差异等要素,实施末端派费常态化监测,加强企业宣贯培训,切实保证末端投递基本支出,保障快递员基本劳动所得。(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引导电商平台和快递企业加强系统对接,推动商品定价与快递服务定价相分离,逐步实现成本分区、服务分层、产品分类,保障消费者对投递方式的自主选择权。(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依法服务和保障快递领域投资行为,支持我区邮政快递业在农牧业、农村牧区及快递物流基础设施领域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商务厅)加强对邮件快件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竞争、超范围经营、空包刷单、非正常低派费等损害行业利益、快递员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二)保障快递员合理劳动报酬。推动各盟市依法成立快递行业联合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快递企业应单独成立工会,旗县、市区快递网点整合成立快递行业联合基层工会,支持各盟市组建快递协会,引导工会组织与快递协会建立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快递员劳动定额标准》,超出劳动定额部分要充分考虑工作时间和收入等因素,保障快递员能多劳多得,获得合理的工资收入。定期开展快递员工资收入水平监测,指导企业科学设定快递员工资水平,引导快递员合理确定工资预期。(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欠薪违法案件等其他侵害快递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快递员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结果得到贯彻落实。(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三)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加强对快递企业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用工意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指导、服务和督促快递企业依法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督促企业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鼓励快递企业直接用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督促企业依法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主动承担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支持灵活就业的快递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探索建立更灵活、更便利、更主动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优化快递员生产作业环境。推进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生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全力抓好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化提升,改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作业安全。(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督促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操守、服务规范等方面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健全完善对快递末端服务车辆的包容性管理,协同建立快递末端服务车辆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号”管理,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为快递车辆提供通行停靠便利。(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引导快递企业和工会组织加大投入,推进基层网点“会、站、家”一体化建设。(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五)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自治区总部企业切实履行区域统一管理责任,重点落实快递员权益保障、安全生产、全区全网运行稳定和服务质量管理等责任。推动企业完善快递员投诉甄别和心理疏导机制。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做好法律法规宣贯培训工作。(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将落实快递员权益保障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增加考核权重,推动企业落实快递员权益保障主体责任。(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杜绝“以罚代管”,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建立快递员困难救济、职业发展多渠道申诉模式,增强员工的忠诚度与归属感。积极推动自治区总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快递员权益保障满意度调查并按品牌发布。(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六)规范企业加盟和用工管理。规范加盟制管理,全面推进基础服务能力与服务范围相适应。加强基层网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向末端赋能,督促企业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将网络稳定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严格快递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对末端备案主体的培训,对备案网点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末端网点损害快递员合法权益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开办企业承担末端网点管理责任。(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督促用工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自治区总工会)支持快递协会制定并推广加盟协议推荐文本,明确依法用工和保障快递员合法权益要求。(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督促企业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充分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自治区总工会)
(七)加强网络稳定运行监管。强化日常监管,抓好《快递企业总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试行)》贯彻落实,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开展风险评估,注重发挥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平安寄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行业运行监测预警,发布消费提示,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快递服务出现快件积压、网络阻断、员工大量离职等严重异常情况,对该区域直接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应急整改,并复核该品牌的区域服务能力。(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企业工会建立劳动关系风险评估和化解机制,有效维护末端网点稳定。(自治区总工会)
(八)完善职业发展保障体系。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持续推动快递员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快递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机制,广泛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快递员培养、评价、使用、待遇有机结合;鼓励支持院校、培训机构和邮政、快递企业申报社会评价机构并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畅通快递工程技术人才晋升通道,做好职称评审条件的宣传及解读,按要求规范实施全区快递工程职称评审,加快行业高技术人才的培养。将邮政行业职业技能比赛纳入自治区和盟市职业技能比赛范围。配合开展全国“互联网+”快递业创新创业大赛。(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依托自治区司法厅“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总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共青团“青听”活动和“12355”青少年心理咨询热线等服务平台及阵地,集合专业力量,做好属地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团委)推荐优秀快递员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畅通参政议政渠道。开展“快递小哥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团委)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开展邮政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持续开展“最美快递员”的评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推荐快递员参加各级各部门的评选活动,增强快递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保障措施
(九)注重部门协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作为主召集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副厅长(副局长)作为副召集人,各相关厅局参与,明确一名厅级领导作为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联席单位成员,并确定一名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及时总结推广制度成果,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
(十)落实地方责任。各盟市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政策,细化任务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将邮政快递纳入各盟市社会稳定管理体系。明确政策和适用条件,将快递员群体纳入当地住房、医疗和子女教育等民生保障体系。要把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任务部署、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方面开展考核评估。健全县级邮政监管机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关爱快递员“暖蜂行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媒手段,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宣传快递员群体模范先进以及社会、企业关心关爱快递员先进典型,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政府信息报送力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快递员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有效做法、工作亮点等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经验交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
(十二)加强督查督导。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厅际联席会议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对各盟市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估,确保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到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
附件:快递员合法权益保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
附件
快递员合法权益保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
总召集人:高世勤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召集人:王 莉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睿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 员:李 俊 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马 文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杨 林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巡视员
张瑞和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张子军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包铁强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高国峰 自治区团委副书记
蔡红宇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 络 员:郭 莹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运输服务处处长
崔一俊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党建办主任
谢 龙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负责人
管守明 自治区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处长
徐大海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三级调
研员
黎 明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局长
柴勇生 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三级调研员
苗诗剑 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交通秩序管理支队支队长
包 迅 自治区国防邮电工会主席
曹 洁 自治区团委权益部部长
包春荣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