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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25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交发﹝2023﹞387号
成文日期 2023-05-2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25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交发﹝2023﹞387号
成文日期 2023-05-2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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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通过交通运输行业内监管平台与自治区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交通运输行业内以及与行业外相关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和互认。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落实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加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其内设相关业务机构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检查主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领域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交通运输监管机制,持续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第八条 各检查主体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全部市场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原则上所有交通运输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都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检查主体要根据交通运输部抽查事项清单和同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市场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本领域抽查事项清单,经批准后录入监管平台,并通过监管平台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点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第十一条 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应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于风险等级较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较差以及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对于抽查比例较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第十三条 对于上级部门督查、转办、交办事项,以及舆情监测、信访举报、“12345”“12328”等渠道发现问题,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十四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事项分类、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 

第十五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在调整完成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各检查主体要根据本领域抽查事项清单逐一对应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检查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两库”管理

第十七条 各检查主体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十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也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录入信息应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市场主体名称、市场主体类型、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成立日期等。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应当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以提高抽查工作专业性。录入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所属单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特长、专业等。

第二十条 科学建立专家名录库,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 

第四章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检查主体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本领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经研究确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录入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涵盖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要做好交通运输业务管理部门监管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监管、处罚之间的对接。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解决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干扰。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类别、组织落实部门、检查对象抽取机关、抽查比例或数量、检查重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部门联合检查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发起部门抽查事项、参与部门抽查事项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要在调整完成1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抽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检查主体应当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原则及目标、抽查范围及内容、检查时间及检查人员组成、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并通过监管平台创建抽查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检查主体应当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全程留痕。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检查主体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第二十七条 抽查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对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次性完成本次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 抽查完成后,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抽查检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完成检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检查结论,形成书面检查报告,连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各检查主体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实施抽查时,应当明确纪律要求,规范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抽查事项无关的物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使用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必要时,执行检查任务还要事先开展业务培训,努力做到有问题能够发现,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当场纠正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当实行专项督办。

第三十五条 各检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行业黑名单等制度,将抽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考核记录,促进双随机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 各检查主体应当及时报送总结,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检查主体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监管平台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移转机制,由职责对应的检查主体处理。检查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检查对象涉嫌犯罪的,要按照“两法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三十九条 各检查主体应当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执法检查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执法检查人员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2.检查对象名录库.docx
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docx
4.年度抽查工作计划.docx
5.随机抽查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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