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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26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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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道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内蒙古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农村牧区公路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载体,是农村居民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保障,是农村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力度,使农牧民群众的出行条件得到有效的改善。但由于区域地理特点、经济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制约,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速度和道路服务保障能力尚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

您的建议中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有些也是我厅正在研究推动的问题。现将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有关事宜

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取得快速发展,到2022年底,全区农村牧区总里程达到17.4万公里,其中,路面铺装里程已达到13.8万公里,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全部实现通沥青水泥路,农牧民群众出行难、乘车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改善。目前国家对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每公里40—120万元,我厅还将采取加大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力度,努力提高公路等级,不断加大投资力度与建养资金,同时,督促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进度,努力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牧区出行环境。

二、关于道路规划与设计有关事宜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盟市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我厅督促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设计和规划农村牧区公路。要做到深入调研、科学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相适应,与国省道以及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满足乡村振兴和国防建设的要求,同时,要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尊重和保护文化和历史遗产,打造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农村牧区公路。

三、农村牧区公路设计、管理、养护有关事宜

关于农村牧区公路设计方面,我厅严格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设计需按照交通部出台的《小交通量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行业规范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勘察设计。

关于农村牧区公路管养方面,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相继制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制度中明确提出“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因此,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截至目前,全区96个具备条件的旗县全部推行路长制,设置各级路长11964名,其中:总路长99名,县级路长99名,乡级路长820名,村级路长10946名。

同时,全区有9043个苏木乡和嘎查村设置了养护机构,从事乡村公路的专兼职管护人员达到24236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总体框架正在逐步形成,管理机制日趋完善,管护队伍不断壮大。

四、做好规划设计,坚持把好质量管有关事宜

我厅严格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出台的《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行业规范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勘察设计。同时,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力求确保建设质量,打造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农村牧区公路。也希望您对农村牧区公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我们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做好农村牧区公路技术方面指导相关事宜

为提高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技术水平,我厅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农村牧区公路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比如《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据统计,2022年,对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村牧区公路项目中劳务人员进行培训1783人次。从近几年培训情况来看,培训工作成效显著,人才队伍专业水平显著提高。

六、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巡查力度有关事宜

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比如,您所在的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出台的《翁牛特旗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中提出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实施过程监督工作。因此,您提出的组级道路养护工作巡查和督察工作是由翁牛特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督促各地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路长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公路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七、定期道路清理,严格禁止经营占路情况有关事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路长制,建立健全农村牧公路养护责任制,各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道路巡查、清理、小修保养等日常养护工作,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三十五条规定了9条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不得实施的行为,如出现违法经营占路等行为,将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最后感谢您对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大力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5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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