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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9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1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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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旭东代表:

您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第293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于202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分别从源头管理、路面治理、经费问题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和部门联动机制,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对治超工作中各责任主体的职能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三是明确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拟建立《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积极协作、统筹和协调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三、按照交通部印发的《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的通知》(交办公路〔2018〕77号)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以现代信息化手段为抓手,打造“科学化、合理化、精准化、全覆盖、全天候”的数字化治超网络,依托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和治超非现场执法点、货运源头监控点等信息化站点,编织跨区域、跨部门“天罗地网”,实现高速公路超限率保持低位,形成全区治超工作“一盘棋”。我区积极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在全市重要路段和节点建设非现场执法点,安装动态称重子系统、宽高检测子系统、车牌识别及抓拍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站级非现场执法检测软件子系统,实现了“车辆无感知、人员不见面”的全天候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搭建市级治超综合信息平台,数据通过FTP终端,经公安网闸最终到达公安交管集成平台,彻底打通部门信息壁垒,实现前端取证、后台审核、即时推送、联合处罚的联动联治、闭环管理机制。

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严格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切实加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统计汇总,认真做好信息公布于结果应用,结合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事实为依据,准确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一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明确专人将失信行为及涉及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货车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二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交通˙内蒙古”网站,对初步确定或者发生变化拟于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进行公示。

治超工作是国家为加快推进公路交通健康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策,近年来我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也为群众出行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这也给治超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原则,对促进地方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我厅将加大全区治理非法超载超限运输力度,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出行方便做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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