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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1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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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贵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方面

您在建议中提到“对全区农牧区公路的路况进行摸底,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全区农村公路的分布、等级、里程长度、建设时间、使用时间、破损情况、养护情况、养护资金来源和筹措情况等。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完成道路养护工作。”您提到的这些指标,我们已纳入公路基础数据库进行统计,数据库的内容每年都会进行动态更新。

同时,为更加全面准确掌握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的破损情况,每年我们都会对农村公路进行技术状况评定,特别是近几年,我区已经开始推行对农村牧区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自动化检测,检测结果比人工检测更加精准。评定结果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科学制定养护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道路养护工作提供了科学数据支撑。

关于养护资金来源和筹措,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是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资金来源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执行。考虑我区各旗县财政收入较低,自治区每年会进行一定的资金补助,以2023年为例,自治区投入18.9亿元用于补助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合计8500公里,达到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的5%,同时自治区投入2.18亿元用于补助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占需求资金的25%。但由于全区农村牧区公路里程多、部分公路建成年限较长,养护面临的难度越来越大。下一步,我区将继续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国家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补助力度,保护来之不易的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二、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方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农村公路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2022年,全区共下达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239935万元。2023年,截至目前,全区共下达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164378万元。

由于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至各盟市,由各盟市收到资金后统筹下达至各旗县(区),建议各盟市及所属旗县(区)积极向交通部门申请,争取资金支持。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敬请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继续对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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