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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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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便利度,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执行与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法发〔2021〕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推进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到位为工作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开、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减少企业和群众在办理政务服务时递交申请材料数量和跑腿次数,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材料多、跑腿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根据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行使层级,梳理出本部门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告知承诺具体内容,经审核后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申请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审批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义务、内容和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申请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明确告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申请材料的,填写书面承诺书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部门单位要依照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编制告知承诺制事项办事指南,修改审查要点,统一上传至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要使用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书面告知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申请材料的依据、申请材料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在编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和指导申请人填写告知承诺书时内容要具体,相关要求做到细化量化、可操作,不应有“一些”、“有关”等模糊表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兜底性条款。告知承诺制以及有关平台和系统、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获取或下载使用。

(四)加强告知承诺制核查监管。各部门单位要针对具体政务服务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需勘验提取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人员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告知承诺制信息核查办法,采取内部核查或发函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对于免于核查的事项,要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情形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完善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要积极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行政指导,梳理工作环节中的风险点,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制规范化标准化,制定防控措施,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做到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最大程度降低承诺风险。要建立告知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事前信用预警评估、风险防控,最大限度降低开展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大胆探索创新,切实推动告知承诺制落地见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改革成果,把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落地落实,充分利用办事大厅、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解读告知承诺制的重大意义、政策内涵、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厅将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调度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开展效果在年度绩效考核和评先推优工作中进行运用。

请各部门单位于2022年 月前将涉及本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附件1)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附件2)样表报送至厅法规处。


附件:1.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事项清单.xls

          2.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xls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16日


文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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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