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强化道路客运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加快推动道路客运业结构调整,有序引导经营者退出长距离道路客运班线市场,按照防范风险、稳妥有序、严控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重点加强对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监督管理。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到:“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2021年1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21]85号),其中,附件《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指南》中明确了依据和适用范围、风险评估要点、风险等级判定等内容。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共分为三章十二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工作原则及实施主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第二章评估要求和内容。
1.评估工作原则和评分指标。评估工作应坚持从严从紧、量化标准、综合评估的原则。评估指标分为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5大类17分项,满分为100分。
2.评估结果和划分标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各指标得分情况,分为一般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
3.拟申请或延续经营的班线的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为一般风险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的,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次评估,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
4.对于在营的班线,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评估结果为一般风险的,继续运营;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的按照要求开展整改。
5.应重新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线路、车辆等客运安全风险评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期间发生人员死亡或一般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重新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三)第三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