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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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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发改财金字〔2022〕1974号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类市场主体: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内发改财金字〔2020〕84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诚信企业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诚信社会中的榜样示范作用,树立各类市场主体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形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自治区诚信企业的综合协调工作。


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自治区诚信企业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相关内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市场主体指在内蒙古自治区登记注册或开展业务满三年的区内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  层级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诚信企业包括三个层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诚信达标企业、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标杆企业。


第六条  二年内无失信记录且年报正常,认定时纳税信用评定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即可自动被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系统认定为诚信达标企业。


第七条  已被认定为诚信达标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无严重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申请成为诚信示范企业:


(一)获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表彰奖励;


(二)信用记录包含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优良等级增信信息;


(三)连续三年获评诚信达标企业。


第八条  符合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或已被认定为诚信示范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无严重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申请成为诚信标杆企业:


(一)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


(二)信用记录包含被资本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为AA级及更高级别的信息;


(三)连续三年获评诚信示范企业。


第三章  认定发布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定期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发布符合条件的诚信达标企业,公众可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


第十条  拟申报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标杆企业的市场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通过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系统填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示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标杆企业名单,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予相应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标杆企业应当通过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系统按年度更新据以认定荣誉称号的相关指标材料。


第四章  赋码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赋予诚信企业二维码,二维码主要包括以下信用信息:


(一)注册登记信息。按照营业执照照面信息赋予;


(二)诚信等级信息。包括诚信企业认定级别和认定时间;


(三)撤消称号信息。包括撤销的荣誉称号和撤销时间。


第十三条  二维码所含信用信息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息实行同步更新。


第十四条  企业可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实名注册并查看、下载或制作诚信二维码标牌。鼓励企业主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亮出二维码,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二维码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核验认定信息需立即更新的,应在核验完成2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并将更新情况告知企业;对于经核验不属于异常信息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第十六条  二维码由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诚信企业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八条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或者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融资服务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第十九条  已在自治区各级各类融资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诚信企业,可优先获取平台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并作为优质融资对象推介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资金补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创新经营模式,为诚信企业提供融资、租赁、采购和出行等优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上宣传推介诚信企业。


第六章  撤销称号


第二十四条  诚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荣誉称号:


(一)信用记录包含1条严重失信信息的;


(二)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据以认定荣誉称号的相关指标不符合选树要求,以及过期、撤销或经提醒仍未及时更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示予以撤销荣誉称号的诚信企业名单及撤销原因。


第二十六条  诚信企业出现一般失信信息的,应当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修复期间屏蔽其荣誉称号,停用其二维码下载,修复完成后予以恢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对诚信企业信用状况实施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  诚信示范企业、诚信标杆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存在假报、虚报、漏报和误导性陈述。鼓励诚信企业上传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证明材料,提升企业信用水平。


第二十九条  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标杆企业应当设立企业信用管理岗位。


第三十条  诚信企业应当始终秉持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经常性地开展企业内部诚信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内外部诚信管理机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介诚信企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