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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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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交发〔2024〕68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设计、施工从业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路政总队)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负责所辖项目从业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按审核权限经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各审核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二)审核部门核查阶段: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及业绩信息组织核查。核查情况请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厅。

(三)存量信息补录阶段: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2024年12月31日前督促相关企业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

(四)2025年1月1日(含)后系统录入流程: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即: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局或交通集团、路政总队审核。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对在建项目,各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三、有关要求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盟市交通运输局、质监站、路政总队、交通集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1月3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报厅。

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471-6969040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4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