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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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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强化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道路运输与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具备与业务相匹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遏制并减少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认清“两类人员”安全考核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作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区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两类人员”安全素质整体偏低,影响了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各盟市要充分认识“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对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和提升本质安全能力水平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责任

(一)严格属地考试考核

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登录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服务系统(https://dlaqgl.jtzyzg.org.cn)(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录入考核申请资料,注册通过后按时参加考核;盟市交通运输局应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安全考核管理系统。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核的视同通过普通货物运输考核,同一人担任两家及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无需重复参考,分支机构“两类人员”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考。因岗位变动等原因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考核或申请加试该业务领域的专业试题。

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经所属企业同意,向属地盟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考核申请后参加考核。盟市交通运输局应于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部门网站专栏公布考核合格的“两类人员”信息,具体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脱敏后)、所属企业名称、考核业务领域、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等。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应定期制定并发布安全考核计划,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

(二)变更服务单位申请

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登录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盟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合格证明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向盟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提出变更服务单位申请。

(三)合格证明延期申请

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持证人应在合格证明到期前三个月内,登录安全考核管理系统提出延续申请。

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持证人应在合格证明到期前三个月内,向盟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布考核延期结果。

(四)合格证明注销

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持证人如需注销合格证明,登录安全考核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后提交审核,盟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提交自治区审核,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后方可注销。

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持证人如需注销合格证明,向盟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提出注销申请。

三、强化联动监管,进一步加强“两类人员”考核工作合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督促职责,确保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企业“两类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工作,并在1年内考核合格。同时,要依法对“两类人员”参加安全考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两类人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外,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机制,加强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四、其他要求

截至目前,仍有个别盟市未实现“两类人员”考核全覆盖。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两类人员”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引导,指导未完成考核企业加强培训学习,加强企业“两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掌握程度,确保提升考核通过率,同时准确掌握实时考核情况,并按时报送。

附件:1.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2.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8日


抄送: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