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交公路发〔2025〕13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进公路养护改革,加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路养护事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自治区公路养护统计的非收费国省道和农村公路。
第四条 公路养护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养护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养护项目、公路养护资金分配建议和转移支付项目区域绩效目标;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养护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公路养护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非收费国省道养护支出;
(二)农村公路养护支出;
(三)公路应急抢通支出;
(四)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非收费国省道养护支出,是指用于非收费国省道养护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养护费、养护工程费支出。
日常养护费分配采用因素法,养护工程费分配采用项目法。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支出,是指自治区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的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养护补助费、养护工程补助费、“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激励支出。
日常养护补助费和养护工程补助费分配采用因素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激励资金按照激励标准分配。
第九条 公路应急抢通支出,是指启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相关支出。该项支出分配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
第十条 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桥梁隧道结构监测、养护工程咨询及后评估、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路超限检测技术监控点建设、超限超载卸载场地建设、限高限宽设施建设、多功能公路交通调查站点建设、公路交通数字化转型升级、养护信息化、公路养护统计、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四新”技术研发等。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非收费国省道日常养护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各盟市非收费国省道里程、桥隧长度以及相应的费用指标进行测算,并结合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历年日常养护投入情况、资金规模,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非收费国省道养护工程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公路养护政策,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对纳入养护工程项目库的项目依据交通流量、服役年限、历年实施养护工程情况和路况水平等因素进行排序,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工程进度及国省道养护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各盟市农村公路里程及相应的费用指标进行测算,并结合各地区养护管理、养护任务完成及养护资金落实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费,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农村公路当量里程、地方财政投入、任务完成、资金执行、技术状况等因素,提出预拨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各盟市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2个月内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备案,备案项目应当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内,并及时录入“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
清算资金依据各盟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应急抢通支出,由盟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自治区应急、气象、地震等部门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其他支出,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公路养护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编制养护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并分解到盟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实施工作。
(二)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养护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同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因素。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2〕1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