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交公路发〔2025〕14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普通公路养护质量水平,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3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内财建规〔2023〕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
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普通公路养护质量水平,推动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36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农村公路奖励门槛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22〕3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和支持地方开展普通公路养护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普通公路是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的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非收费公路,包括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相关支出。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养护项目、公路养护资金分配建议和转移支付项目区域绩效目标;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养护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政策期限到2025年年底。政策到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政策及时调整。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支出,用于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支出,用于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
(三)与养护相关的其他支出,用于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桥梁结构监测和“四新”技术研发等。
第七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原则上采用全额补助方式,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核准金额为准。
原则上新(改)建或实施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后5年及以上的路段可安排修复养护工程,3年及以上的路段可安排预防养护工程。
对于尚未达到实施养护工程最低年限但PCI值小于80,须提前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按照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核准的建安费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承担。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路灾损的除外。
根据年度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绩效评价中的治超评分结果,对公路平均超限率在4%以上且排名后4位的盟市,其危桥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核准的建安费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承担。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设置奖励门槛,对于达到奖励门槛的盟市予以奖励。
奖励门槛是农村公路优良路率(PQI)水平已达到全区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且与上一年度相比未下降(因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农村公路路段可不纳入年度路况评测计算范围);或者农村公路优良路率(PQI)水平未达到全区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但优良路率(PQI)水平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
PQI是指路面技术状况指数。
第九条 各盟市农村公路奖补资金规模根据该盟市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效、养护成效提升水平、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按照奖补资金测算公式核定。(奖补资金测算公式附后)。
第十条 与养护相关的其他支出分配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专项工作预算总额进行安排。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以“提升公路路况水平、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科学设定养护目标,优先考虑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按照补助标准、项目进度等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年度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确定自治区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奖补资金规模,根据测算公式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下达预拨资金。
奖补资金实行两年动态考核,第一年下达资金在第三年清算,以后年度清算工作滚动开展。奖补资金可根据各盟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推进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清算年度奖补资金小于预拨资金时,将在下一年度奖补资金中扣减相应资金额。
第十三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初,通过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将上一年度本盟市普通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相关数据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由上报部门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通过数据支撑系统中的数据对各盟市养护成效、养护成效提升水平、养护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待财政部清算资金下达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各盟市奖补资金清算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清算建议下达清算资金。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下达各盟市后,各盟市应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旗县和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在2个月内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情况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编制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并分解到盟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实施工作。
(二)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同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因素。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安排的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