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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9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2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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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差异化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出的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的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的通知》要求,我区在“十四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主要支持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20户以上)通硬化路、建制村通双车道、农牧场通硬化路、联网路、农村公路提质改造、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等类别建设。在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时,我厅综合考虑人口聚集、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因素,坚持修需要的路、修适合的路,修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路,持续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向进村入户倾斜,促进提升农村牧区公路通达深度、通畅水平,促进经济更好发展。您提出的联网路建设已在我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支持类别中。2021-2023年已支持全区787公里联网路建设,其中支持锡林郭勒盟117公里。由于“十四五”期间,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采用项目库管理,因此建议地方积极与旗县、盟市交通运输局沟通,争取将需建设项目纳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中,并统筹考虑建设需求和资金配套能力,做好公路项目方案的优化,减少工程成本,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有效推进。

对于您提出的公路建设奖补政策的问题,一是我区地处祖国北方,全区均属于边疆民族地区,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在补助标准方面已对我区给予倾斜,公路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按照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均高于我国东部、中部地区。二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情况,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工作。三是2021年3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5月,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上2个文件已明确了中央和自治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标准。

对于您提出的牧户承包草场未预留道路交通建设用地问题,我厅将在修改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时充分考虑该事项,为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维护提供法治保障。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和政策支持,大力支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基础设施保障。

感谢您对自治区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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