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706W/2025-021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内交运输发〔2025〕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706W/2025-021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内交运输发〔2025〕2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厅 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自治区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联合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5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25年全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央地共担原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5〕279号)要求具体执行。
第二章 实施时间及范围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不能申请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但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 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 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3轴 |
5.5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第四章 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五条 各盟市(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牵头对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对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第六条 资金申请。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领平台”进行线上信息填报和补贴申领。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七条 材料审核。各盟市(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八条 资金拨付。各盟市(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补贴资金,确保有序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广大营运货车司机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报告,并于每月5日前向交通运输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的,则执行国家、自治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