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我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内交发〔2019〕659号)过期作废,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求;2024年调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责机构编制,我厅增加了负责权限内地方铁路、民航的行业管理职能职责,监督指导全区权限内地方铁路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权限内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升执法检查质效,增强行业风险防控能力,结合我区交通运输系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需重新修订。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
三、修订过程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家管理办法的经验做法,厅安委办牵头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征求厅机关各处室意见2次,征求厅直各单位、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及社会公众的意见1次,共收到有效意见6条,均采纳;组织专家评审会,收到3条意见均已采纳;经合法性审查后,分管厅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提出4条意见均采纳,最终形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
四、主要内容和修订重点
《办法》共包括总则、专家的选聘、专家的任务、权利和工作守则、委派与使用、专家的管理、费用与保障、附则和附件8个部分、23条。较原《办法》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扩大行业领域范围,增加铁路民航领域方面专家;二是提高专家选聘条件,确保专家选聘的质量和效果;三是完善专家选聘程序、专家费用执行标准及确定享有专家费用的人员范围,使用专家具体情况更加明确;四是增加专家享有权利、遵循原则、负面清单等内容,《办法》更加完整;增加聘请专家审批表、推荐汇总表(初审)、推荐汇总表(复审),完善专家申请表,专家使用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