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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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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5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2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

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及专家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按照领域分为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上交通、工程建设、公路运营、铁路民航、综合管理7个领域类别。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负责组织专家的聘用管理、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每年对专家委派、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专家管理工作水平;

(二)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或推荐给予表彰奖励;

(四)及时听取对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受理对专家履职不良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专家资格,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并建议相关部门作出调查处理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  建立完善专家准入机制,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深入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自愿参与专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理论、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领域管理8年以上;或以下三者具备其一,且具有5年及以上交通运输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对专家数量较少的领域类别,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1.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

3.二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证。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能够胜任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七条专家可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聘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聘任。

第八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厅安委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九条选聘程序:

(一)集中选聘

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1.申报。申报人填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附件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申报人,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申报人专业不能完全符合业务方向的,按照“相似相近”原则,可选取类似业务方向申报。

2.初审。厅安委办负责对申请的专家申报材料符合性进行初审,形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初审)》(附件2),交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审核。

3.复审相关处室对推荐的专家资格进行复审,重点核对专家年龄、职称、工作年限、工作资格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确定专家领域、专业类别是否划分准确,形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复审)》(附件3)报厅安委办。

道路运输领域: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客运汽车站、机动车检测与维修等,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运输服务处负责复审

城市客运领域: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等,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运输服务处负责复审

水上交通领域:水路运输、海事管理、船舶检验等,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运输服务处(地方海事局)负责复审

工程建设领域: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养护工程、交安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负责复审

公路运营领域:桥梁、隧道、地质、路基路面、设施设备等,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处负责复审

铁路民航领域:机场场道、空管、机场供电工程、地质路基、桥梁隧道、电气化、通信信号等专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铁路民航处负责复审

综合管理领域:交通运输执法、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政策法规等专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复审

4.审定。召开厅专题会研究审定专家名单。

5.公示。将拟聘专家名单通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聘用专家纳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发文向社会公告专家名单。

(二)增补选聘

相关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年底可提出增补专家需求,履行相关程序后补充至专家库,并集中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届满前3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按照选聘程序进行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任务、权利和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专家接受委派单位的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论证和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教育、培训;

(二)参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估、咨询指导,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应急演练组织实施、评估等技术性支持,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题调研、论证;

(三)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四)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科研项目、技术方案等审查、论证;

(五)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具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按规定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有获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参加业务教育培训的权利;

(六)有获得由委派单位或工作事项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廉政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自觉接受厅安委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开展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供有关材料;

(三)遇有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工作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七)未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不得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  委派与使用

第十四条  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管用分离、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在专家库内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委派程序:

(一)厅安委办或相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填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聘请专家审批表》(附件4),提前3-5天提出专家使用需求,报相关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批,并向厅安全监督管理处报备。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使用处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二)派遣专家应原则上使用专家库专家,特殊情况可临时使用专家库外专家。临时使用的专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专家在接到厅相关处室电话、信息或书面通知后,应进行回复,并按规定时限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若不能如期参加,应及时报告厅相关处室。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五)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的,其专家意见无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通告专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专家退出机制。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退出。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取得专家资格的;

(二)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四)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五)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情形的。

第六章  费用与保障

第十八条专家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年度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专家费用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咨询服务类:每人每天500元;重大项目或课题需请知名专家诊断论证的,每人每天1000元;

(二)督导检查、事故灾害调查类:每人每天800元;

(三)评审评估类:每人每天500元;

(四)应急救援处置类:每人每天1000元;

(五)宣贯培训类:专家培训授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7〕20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执行

第二十条专家费用由聘请专家处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交通费原则上仅报销出发地至现场的往返交通费;如存在去程和返程报销地不一致的情况,仅报销不超去程费用的交通费;

(二)报销专家费,需填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派专家费用审批表》(附件5),按照专家费用标准支付;其中,专家劳务费(以劳务费发票形式报销)按实际发生工作日时间计算(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中途请假期间不发放劳务费,且因请假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不予报销;如存在因请假未能开展实质工作的情况,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行政人员和厅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销劳务费;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厅机关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专家参加有专项经费保障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执行多个任务的,每天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规定修改、变更或废止的,按其修改、变更或另行制订的新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19〕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docx

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初审).docx

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复审).docx

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聘请专家审批表.docx

5.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派专家费用审批表.docx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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