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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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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自2005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印发并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均明确提到:“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2008年,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2006年)等规定,我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指导各地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开展质量信誉考核,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随着“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事业单位优化整合等工作全面落地、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与完善、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章相继出台和修订,原考核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出现了不一致,与部门规章不相协调,指导考核工作存在短板。为适应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信用管理体系,制发我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借鉴近年来广东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份发布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文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三、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有考核办法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考核工作原则、考核工作的目的以及考核工作实施主体及责任分工。

第二章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另设100分作为加分项。同时,规定了考核等级评定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需要同时满足的若干条件,以及考核等级定为B级的若干情形。

第三章组织实施。明确了考核周期和考核程序安排,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充分利用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开展考核,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归集、共享,按要求流程将考核结果公示公布。

第四章结果应用。强化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通过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和频次等方式对道路运输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考核等级达到优良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运力发展、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品牌创建、参加试点项目时优先考虑;对于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由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五章附则。




信息来源: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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