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706W/2025-015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内交运输发〔2025〕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706W/2025-015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内交运输发〔2025〕19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及时向厅报送考核情况报告和考核结果汇总表。其中,2024年度的考核,可延期一个月;已经完成2024年度考核的,参考执行。
联系人:张雨欣,联系电话:0471-6284318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3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健全完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提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班车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企业和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企业。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在评价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开展。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另设100分作为加分项。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及分值为:
(一)安全生产(250分):是否有交通责任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及考核情况等。
(二)经营行为(200分):依法依规经营情况、现场监督检查等。
(三)服务质量(200分):社会投诉及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及媒体曝光情况等。
(四)社会责任(150分):行业稳定、资料报送、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等。
(五)企业管理(200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服务规范、科技设备应用情况等。
(六)加分项目(100分):完成指令性任务或者社会公益、管理创新及技术创新等。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见《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可以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对二级指标内容进行调整,及时公布,并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实施。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标准:
(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考核等级为AAA级: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基础分和加分合计达850分及以上;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审验率99%及以上。
(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考核等级为AA级: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审验率90%及以上。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考核等级为A级: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在600分至699分之间;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有两个以上子公司,且有50%及以上考核等级为A级的;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审验率80%及以上。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级为B级: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3起以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因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被列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的;
4.基础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有两个以上子公司,且有50%及以上考核等级为B级的;
6.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7.企业在“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运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审验率低于80%;
9.发生一次及以上因处置不当、处理不力引起的上访事件,情节严重的;
10.被发展改革、市场、税务、法院、应急管理等部门记录为失信企业的;
11.对导致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或者编造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的,或者虚假传播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或者不配合不参加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
12.未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或者在信誉考核中不予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本办法所称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会议点名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发生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划分采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5月进行,5月31日前完成。每年5月31日之后取得许可的企业,当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定等级;经营未满12个月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具备评为AAA级的资格。
第十一条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对照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要求,综合采取线上审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全方位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的信息化应用,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录入或者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交通运输部、外省(市、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抄告的违法违章行为一经核实,一并录入或者上传。要充分利用“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系统、道路运输执法监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全面掌握被考核企业及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
应当将信访舆情、投诉举报、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等信息及时录入或者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旗县(区)及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取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信息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纳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电子档案,同时,建立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纸质档案,存档应不少于3年。新增企业从经营许可或备案之日起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纳入子公司所在地一并进行考核。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由分公司所在地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由总公司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录入或者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同时具有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经营情况合并评估。
第十五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2月28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填写质量信誉考核台账,对照评分表开展在线自评,并上传有关佐证资料。
(二)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对评价结果进行为期不少于15日的公示。
(三)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举报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作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情况报告(模版见附件3)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4)于5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不定期对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并加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同时在电子证照和运政系统中注明考核等级。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应用,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九条 对考核等级达到“AAA”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运力发展、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品牌创建、参加试点项目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放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时,可参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考核等级为AAA的企业,结合实际予以适当资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许可或者包车客运扩大范围经营和新增运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或者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于客运包车企业,在整改期内暂停其包车标志牌备案申请。整改结束后,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有关整改情况要抄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整改不合格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针对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当年度为B级的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核减其20%及以上的包车标志牌备案申请,待考核达到A级及以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可作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守信激励对象与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数据来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个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1.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