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10920 | 主题分类 | 公路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文 号 | 内交发〔2020〕1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1-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10920 |
主题分类 | 公路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文 号 | 内交发〔2020〕1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1-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文号:内交发〔2020〕17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2020年1月7日 发布日期:2020年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推进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中央和自治区资金使用效益,明确计划管理模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印发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交通运输(公路水路)基本建设中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是指交通运输部安排用于公路、水路等基本建设的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公路、水路等基本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投资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分配的用于公路、水路等基本建设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交通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凡纳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投资计划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分类
第四条 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旅游公路、国边防公路、公铁平交改立交、客运枢纽站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内河水运和支持系统等建设项目按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管理,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第五条 农村公路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测算补助投资规模,因素法采用的主要因素有:项目库情况、规划情况、建议计划情况、项目完整性、上年度新改建农村公路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等。按照项目类别切块管理的原则进行安排补助投资,重点向贫困旗县、边境旗县、少数民族旗县倾斜。
切块按照项目库类别分类,具体为:
1.乡镇、建制村和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
2.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建设项目;
3.国有林区林场场部通硬化路建设项目;
4.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林下经济节点通硬化路建设项目;
5.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6.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
7.农村公路县乡道改造及路网改善建设项目;
8.农村客货运站场;
主要采用项目库、建议计划、上年度完成任务目标等因素测算投资补助规模。各盟市测算补助规模=该批次资金规模×(该盟市项目库剩余规模占参与分配盟市项目库剩余规模比例×0.4+该盟市建议计划规模占参与分配盟市建议计划总规模比例×0.4+该盟市上年度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规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参与分配盟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0.2,对上年度没有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按照各参与分配盟市平均完成比例进行测算),测算切块规模不超过该批各盟市建议计划规模。
9.窄路基路面农村公路拓宽工程;
10.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11.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及桥梁新改建;
主要采用规划情况、建议计划情况、上年度完成任务目标情况等因素测算投资补助规模。各盟市测算补助规模=该批次资金规模×(该盟市规划剩余规模占参与分配盟市规划剩余总规模比例×0.4+该盟市建议计划规模占参与分配盟市建议计划总规模比例×0.4+该盟市上年度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规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参与分配盟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0.2,对上年度没有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按照各参与分配盟市平均完成比例进行测算),测算切块规模不超过该批各盟市建议计划规模。
以上切块测算数,若规模低于该批次资金规模,进行二次切块,将剩余资金再次按照盟市建议计划比重分配。
根据各盟市项目库及规划执行情况,考虑当批建议计划为项目库剩余规模、项目完整性等因素,可优先进行安排。切块资金可根据各盟市当年重点建设任务、车购税执行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在该盟市测算资金的15%以内。
第六条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国省道危桥改造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国省道服务设施改造和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第三章 计划编制依据和要求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建设任务、盟市(旗县)和厅属单位上报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结合本年度中央、自治区资金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因素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年度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中央和自治区投资安排方案。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须对列入自治区级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加强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建设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切实落实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管理,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的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重点,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建立自治区级项目库并适时维护和管理。按照 “先有项目和前期工作、后有计划”的原则,加强项目库管理,做好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加强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应通过“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编报、下达,以实现建设项目在规划、计划和统计等各工作阶段相关数据的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要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应预编后两年投资计划,形成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四章 计划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遵循“规划约束、保障重点、扶持贫困、综合平衡、规范科学、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安排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和政策的建设项目,优先保障老、少、边、贫旗县建设资金,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第十五条 新申请列入自治区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并取得具有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且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
前期工作批准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备案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行业审查意见等。已定型船舶建造、不含土建工程的单纯设备购置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准后可视为完成了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项目年度中央(自治区)投资按项目的中央(自治区)投资总额、项目投资组成、建设工期、进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应注重绩效,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计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下达绩效管理指标。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中申请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规划外项目,由交通运输厅严格按相关工作规定和程序经厅党组会或厅务会研究审定。需请示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按程序报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规划外项目不予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投资。
第五章 计划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由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并下达。
(一)自治区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研究审核所在军区国边防公路建设需求,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共同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交通运输厅负责下达。
(二)自治区公路局、运管局(地方海事局)会同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负责提出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含农村客运站点、公共交通场站)、内河水运及界河支持系统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需求,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交通运输厅统一负责项目审核和计划编制、上报及下达。
(三)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它厅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
(四)年度投资计划经厅党组会或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交通运输厅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 盟市(计划单列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年度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申报工作并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时编制、转发、下达本地区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在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申报项目应在计划年度内具备开工和完成相应工程进度的条件。应加强对项目年度建设进展和资金支付需求的分析,合理准确提出资金需求,确保及时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计划执行中形成中央和自治区投资沉淀。
第六章 计划编报流程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报要求和需求,交通运输厅于每年第二季度向盟市(计划单列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下发关于编报次年年度投资建议计划通知,对编制原则、投资重点、报送时限、具体程序等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盟市(计划单列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本单位年度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申报工作,并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时上报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厅根据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交通运输的部署要求及年度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编制自治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第七章 计划上报下达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经厅党组会或厅务会研究确定后,根据中央投资申报要求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分别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全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中央和自治区投资安排方案应反馈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以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终安排方案以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依据国家、自治区明确的中央资金、自治区资金安排情况,根据年度交通运输工作安排,及时编制完善年度投资计划,经厅党组会或厅务会再次研究审议并通过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年度中央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厅在收到国家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切块交由地方安排的中央投资计划,盟市(计划单列市、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收到交通运输厅通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需要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发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八章 计划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保证中央和自治区投资全额用于计划下达的项目,不得形成资金沉淀或滞留,不得随意调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整合的要求时,应加强目标任务管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目标的实现。资金整合方案和具体项目经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改变中央、自治区资金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规定控制项目设计变更,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由于项目选址变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概算调整,需重新核定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按原程序重新核定中央和自治区投资。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落实自筹、配套资金,科学合理组织工程建设,确保投资计划执行。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时,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于当年8月底前提出调整建议。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区、厅属单位的调整建议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交通运输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调整预算后下达年度调整计划。否则,不得调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按照计划管理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的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应在地方配套资金中预留,避免形成中央和自治区投资沉淀。
第三十五条 对于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实施的项目,在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到位前地方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的,待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到位后,允许进行归垫,同时将资金归垫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计划备案要求,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数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档案归档,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清理项目结余财政资金。
第九章 责任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依据职责分工,对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申请和使用加强管理,保证中央和自治区投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对本单位出具的申请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对年度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建设项目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保证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严禁违反国家和行业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中央或自治区投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部门、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投资执行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约束机制,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投资计划执行不达标的单位、部门,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商财政厅、交通运输部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或者收回中央或自治区投资,并与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资金分配等相挂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2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7日